郝爱萍 王玲
上月中旬,济南某客运出租公司一司机在车的前座捡到一部手机,因当时手头上正有生意,所以没有马上上交公司。第二天,失主凭车票找到他所在的出租公司。公司迅速和司机取得联系,司机答应将东西马上当面归还失主。但是,当三方见面后,公司负责人和司机本人却因为看到这位失主没有任何“表示”,而提出一个附加条件:应该给司机点儿报酬。 这位失主犹豫一下,答应了。没想到,一出公司的大门他就向有关部门投诉了此事。自然,司机分文未得还遭到众多非议。 一些司机认为,虽说索要报酬不对,但失主应主动表示一下。因为司机黑着脸说没看见,谁也奈何不了,每天拉那么多的乘客,谁知道是哪位捡去了。况且现在的情况是上交不奖励,不交不处罚,交与不交一个样。应该实行有偿奖励制,来鼓励司机做好事。 然而,不少市民却认为,在你的车上丢失的物品,无偿归还是天经地义的事,要是讲酬劳的话,还有什么良心可言。按照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:“捡拾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”并没有明确有奖励费。另外,《刑法》还规定,捡拾具有较大价值的失物而拒不交还的,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。